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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