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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