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市、县先行试点。 第十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收益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