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地实际制定。   四、按规定分配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然使用前必须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统一管理。城市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需要使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时,必须报经住房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由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委员会批准的额度上缴本级财政部门,由本级财政部门据给城市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   五、财综字[1999]59号文第三十九条“直接或委托银行办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或借款业务”属违纪或违法行为不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前已经签定贷款合
3/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