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各地在严格执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前已经签定贷款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重新审查后,可以继续执行,并按贷款合同或协议编印定期限回收。   六、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在国务院未做出新规定前,仍按国办发[1996]34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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