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9〗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   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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