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   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   对居民个人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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