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1
金标准的提高要与提高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收入相结合。对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及其他低收家庭和领取提租补贴后仍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家庭要减收或锡收新增租金。租金减、免的具体办法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另行规定。   (十六)职工现承租的公有住房,除按有关规定不宜出售的外,继续按届时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决定》规定的出售现有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出售现有公有住房收回的资金,除按规定提取房屋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专项基金外,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发放住房补
13/1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