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八条 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送达: (一)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二)受送达人已向执法机关指定代收入的,由代收人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