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三)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不服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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