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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日期:
2011-07-03 17:51
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立案登记表、案件处理批件、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执行情况记录等材料立卷归档。 上级交办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后,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向交办单位报告。 第三十二条 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从事执法活动;超越职权范围、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三十三条 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自觉接受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上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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