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   (五)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条 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辖   第五条 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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