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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日期:
2011-07-03 17:51
规章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 执法机关发现应当处罚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 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管辖权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执法机关认为确有必要,需要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行使执法权的,执法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与被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节 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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