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第十二条 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必须当场清点,开具清单,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