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 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接到执法人员提交的核审材料后,应当登记,并指定具体人员负责核审。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六条 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核审后,应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