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   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接到执法人员提交的核审材料后,应当登记,并指定具体人员负责核审。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六条 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核审后,应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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