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执法人员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 建议执法人员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补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纠正。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   第十七条 对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第十八条 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与执法人员就有关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给予较轻处罚的,报请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决定;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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