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处罚机关的印章。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处罚决定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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