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   (六)携带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正本。在车前挡风玻璃处张贴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副本;   (七)符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客运服务方式。   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规范化服务,对病人、产妇、残疾人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   遇有抢险救灾,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时,经营者应当服从客运管理机构调集车辆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条 机场、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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