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及时疏散乘客;   (三)制止驾驶员拒绝运送乘客和不服从调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客运资格证件;   (二)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绕道和拒载;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对不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乘客,可以拒绝提供客运服务;   (三)执行收费标准并且出具车费发票;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等客运服务设施;   (四)不得将车辆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使用;   (五)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六)发现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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