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   (七)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乘客需要出市境或者夜间去郊县、偏僻地区时,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或者出租汽车营业站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报告驾驶员所属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乘客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乘客不得拦车:   (一)车辆在载客运营中;   (二)车辆在遇红灯停驶时;   (三)所在地点或者路段禁止停车时;   (四)所经道路无法
13/19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