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行驶时。 第二十五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和应乘客和线路需要而发生的过桥、过路、过渡等费用。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车费发票的。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原则上应当在本地区经营,但根据乘客的需要,也可以往返于本地区与外地区之间。其间,收费标准、车费发票等仍应当按照本地区的规定执行。 出租汽车在外地从事起、讫点均在该地区内的经营活动,必须经过该地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