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的,可以再向客运管理机构投诉。   客运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 乘客与驾驶员对客运服务有争议时,可以到客运管理机构处理。   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客运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封存该计价器及其附设装置,并送技术监督部门校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第(四)、第(五)、第(六)项、第二十条第二、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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