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客运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当事人造成经营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客运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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