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有计划地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出租汽车管理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客运管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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