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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日期:
2011-07-03 17:51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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