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关经营场地、场所的文件和资料;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根据出租汽车的发展计划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凭证;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经核准允许的经营者,应当持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许可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牌照等手续。   已按前款规定办妥手续的,由客运管理机构发给经营资格证书,并发给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后方可营业。   第十三条 客运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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