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
>
行业资讯
>
政策法规
>
部委规章
>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日期:
2011-07-03 17:51
关部门的证明,自变更或者停业、歇业之日起十日内向客运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停业、歇业的,应当缴回有关证照。 第十六条 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办法。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由城市的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且使用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 (二)按时如实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报表; (三
8
/19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供应
求购
单位
文章
人才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