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关部门的证明,自变更或者停业、歇业之日起十日内向客运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停业、歇业的,应当缴回有关证照。   第十六条 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办法。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由城市的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且使用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   (二)按时如实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报表;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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