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液由燃气供应企业负责倾倒;   (五)禁止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   (七)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向不交纳气费的用户收取应交燃气费的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对其供气。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供应企业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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