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六章 城市燃气安全   第三十二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及时报告、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第三十三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者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第三十四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则,宣
11/17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