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   第三十五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严禁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义务通知燃气供应企业以及消防等部门。   发生燃气事故后,燃气供应企业应当立即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燃气事故要及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对燃气事故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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