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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日期:
2011-07-03 17:51
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实行燃气事故保险制度。 第三十九条 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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