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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