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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日期:
2011-07-03 17:51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供应企业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 (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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