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输工具、燃气取暖机、燃气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等。   第四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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