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 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