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燃气表的安装要符合规范,兼顾室内美观,方便用户。   第十条 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 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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