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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