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凡工程建设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   第九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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