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8/8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