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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日期:
2011-07-03 17:51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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