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的使用管理,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维修、更新。要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修档案,确保工程、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在使用中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度,采取可行的措施,杜绝可能发生的火灾、水灾、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在使用或装饰装修中不得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的结构设计,需改变原结构设计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平战结合的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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