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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日期:
2011-07-03 17:51
工程,平时由建设或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应保证战时能迅速提供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进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违反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及法定实施管理程序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一)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 (二)大型地下工程的设计文件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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