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三)擅自改变原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因施工不当或未对临时破坏的地表地貌及时恢复,对城市交通和生活秩序造成不利影响的; (五)因开发建设地下工程导致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地下管线等设施造成损失、人员伤亡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正常使用的; (六)因人为因素造成地下工程发生火灾、水灾、爆炸、污染和其它损失的; (七)在使用或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的结构设计的。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