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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日期:
2011-07-03 17:51
编制工作应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 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的规定进行审批。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需要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 第十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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