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1
可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地下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   第十五条 地下工程的勘察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地下工程设计应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与地面建设相协调。   第十七条 在城市建设大型地下工程,其设计文件必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设计审查。   第
7/13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