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地下工程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有关资料。 第四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工程由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