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十九条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18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