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   代为登记的房屋,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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