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权利人。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作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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