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1
、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二个月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一个月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登记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办法和标准颁布之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