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1
法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从事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 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条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第三十一条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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